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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以职工未通过专业资格考试为由,延长试用期?不合理!

分类:案例集锦    时间:(2019-07-23 11:33)    点击:123

陈某于2016年6月2日与某证券公司建立劳动关系,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6年6月2日至2019年6月1日的书面劳动合同,并约定试用期从2016年6月2日起至2016年9月1日止,试用期工资为2000元/月。


 2016年9月27日,证券公司以陈某未通过专业资格考试为由,要求延长陈某的试用期。陈某同意后双方劳动关系继续保持。


2017年3月23日,陈某通过专业资格考试后,某证券公司才同意其转正并批准转正薪酬及福利自2017年4月开始执行。陈某实际履行了10个月试用期,转正后基本工资为4500元/月。 


2017年8月11日,证券公司因撤点需要,决定与陈某解除劳动关系。陈某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延长试用期的赔偿金时遭到拒绝,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。


仲裁请求:


裁决证券公司支付违法延长4个月试用期的赔偿金14500元。


争议焦点:


某证券公司和陈某约定延长试用期

是否符合法律规定?


处理结果:


某证券公司因陈某未通过专业资格考试延长试用期,导致陈某实际履行了10个月的试用期,超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对于试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的强制性规定,因此仲裁委对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律规定的4个月试用期,要求证券公司以试用期满月工资的标准向陈某支付赔偿金18000元(4500元/月×4个月),其中证券公司已支付3500元,尚有14500元(18000元-3500元)未支付,证券公司应予以支付。


案例评析:
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十九条规定: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,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;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,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;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,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。” 


所以,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延长试用期的,延长后的试用期限仍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期限,约定试用期超过上限期限的部分如果已经履行,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。 
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八十三条: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,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;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,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,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。


本案中,陈某与某证券公司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,按照法律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,而陈某实际履行了10个月试用期,超过的4个月部分应视为证券公司违反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。


因该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实际履行,按照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八十三条规定,某证券公司应向陈某支付4个月的违法延长试用期赔偿金。


特别提示:
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条规定,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,用人单位可以选择解除劳动合同。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延长试用期,则延长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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